2011年8月29日 星期一

上訴庭判湖莎賓都空地建店不合法


黃仕平〔左一〕與律師〔左二〕等勝利後高興合攝。


發展商須在六個月的時間拆除D地段上的建築物。



上訴庭三司日前一致裁決維持斗湖高庭於兩年前針對斗湖莎賓都商業中心空地建商店原判,即斗湖市議會與兩家發展商公司進行的莎賓都空地聯營發展計劃並不合法、無效及不可執行。

該上訴庭也勒令有關方面必須在六個月內拆除及清理已接近完工的該計劃D座建築物。敗方還需負責一萬令吉堂費。

上訴庭三司拿督林頓艾爾柏、拿督威拉羅和彬(譯音)及拿督黃達華在上訴庭聆審該上訴案時,一致駁回由Jeramas有公司及Aggasf 建築有限公司針對斗湖高庭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廿三日所作出的判決提呈之上訴。

斗湖高庭當時是宣判斗湖市議會與該兩公司在莎賓都商業中心空地進行的聯營與發展計劃不合法、無效及不可執行,而發展商已興建的D及E座建築物不合法,並諭令發展商須在六個月的時間拆除接近完成的D座建築物。

隨著上訴庭三司裁決,莎賓都商業中心十名業主將通過代表律師正式致函發展商及斗湖市議會,要求拆除已在該空地建起的兩座建築物。

訴方代表律師吳姵霓昨日表示,隨著上訴庭的判決,其將代表十名起訴人,正式致函斗湖市議會亦處理該E座建築物。據指出,該E座建築物已接近八成完工。

她是在帶領該法庭訟訴案的民主行動黨斯里丹絨州議員黃仕平,及該案起訴人之一的黃忠良牧師聯合在亞庇舉行的記者會上這麼表示。

她表示,法官在該訴訟案提出的重要一點是,儘管沙巴地方政府法令第卅七及卅八條文賦權地方政府簽署發展合約,惟有關的合約必須是以人民的利益為依歸,而非為了獲取營利。

吳氏說,該案件將成為空地課題的里程碑式判決,因任何一名公眾都擁有法律地位,以針對地方政府侵佔空地或保留地事件興訟。

雖然如此,她表示,政府及地方政府應以保護人民的利益為依歸,而非把維護保留地的責任推卸給人民,逼使人民把案件帶上法庭解決。

黃氏也是沙巴民主行動黨主席,他表示,基於斗湖市議會在此事件上沒有履行保護市民權益的責任,導致莎賓都商業中心十名業主必須把案件帶上法庭,並經歷六年的時間才等到正義獲得伸張的一天。

他說:「在六年前把案件帶上法庭的莎賓都十名業主當中,兩人已經去世;所幸,正義終於獲得伸張。」

他表示,該案件也獲得眾多律師提供的義務性的法律援助,把十名起訴人所承擔的費用減至最低。

黃氏表示希望此案件可引領沙巴人民挺身而出維護本身權益,倘人民面對沒有律師的問題,可聯絡行動黨作出安排。

他希望答辯人不會將有關案件帶上聯邦法院,以把空地歸還予斗湖人民,以充作停車地及保留地等用途,「惟如果該案件再被帶上聯邦法庭,我們將會繼續堅持面對。」

另一方面,黃忠良表示,儘管經歷了漫長的六年時間才獲得圓滿的結果,一切都是值得的,而有關的行動對保護國內保留地及空地是極為重要的,人民享有空地的權益不應受到剝削。

他表示,有關的空地應充作停車場或保留地,以讓市民受惠,而非用以進行商業發展計劃。

斗湖市議會是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與該兩公司簽署聯營計劃,以在該莎賓都保留地興建五座,即A、B、C、D及E座四層樓共五十個單位的商店。

該市議會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廿七日批准該兩公司的發展計劃圖,而後者於同年施工。

莎賓都商業中心十名業主因不滿該發展計劃,而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四日入稟斗湖高庭,起訴該兩公司以及斗湖市議會非法佔用及入侵該空地,惟在該兩案件中被列為第二答辯方的斗湖市議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與起訴方達成的「同意判決」,以遵循法庭的栽決行事。

高庭法官拿督努查雅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以起訴方沒有法律地位為由駁回訴方的案件;訴方過後上訴至上訴庭,並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廿五日獲推翻高庭栽決,即起訴人擁有法律地位並可繼續該訴訟,進而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廿三日獲高庭宣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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