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民行黨:湖泊車私營化弊端重重


斗湖斯裡丹絨州議員兼行動黨沙巴主席黃仕平,行動黨沙巴宣傳秘書陳泓縑,黃郁文連同斯裡丹絨州議員特別助理陳利發攝。


根據新出爐的國家總稽查司報告,斗湖泊車私營化服務竟然弊端重重!斗湖市議會從私營化公司獲得的繳費,竟然不足夠付還泊車管理工作人員的工資!而且,斗湖市議會平白因為立法程序緩慢,在私營化的10年期間,不能追收360萬令吉!斗湖斯裡丹絨州議員兼行動黨沙巴主席黃仕平,行動黨沙巴宣傳秘書陳泓縑,連同斯裡丹絨州議員特別助理陳利發,今日向媒體披露。

斗湖市議會早在1993年9月,將一向來由市議會資產部負責的斗湖泊車管理,私營化給予斗湖泊車有限公司。首階段私營化為期5年,從1993年到1998年。次階段為期10年,從1998年到2008年。私營化的目標在於減少市議會有關工作人員、減輕有關營運費用、以及提高泊車位管理的效率。2008年後,該私營化項目以每月更新方式繼續,直到州地方政府和房屋部準備好新的合約。

根據1999年的總稽查司報告披露,在該私營化項目的首階段內,通過私營化公司繳付特許經營費用,以及泊車管理工作人員的工資由私營化公司付還,斗湖市議會當時總共每年節省了165萬令吉。但是,在次階段10年的合約中,首階段的「泊車管理工作人員工資需由私營化公司付還」的合約條款竟然被撤除。結果,市議會被迫付還這83名泊車管理工作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管理費用,總共每年86萬4千755令吉。

隨著1999年總稽查司報告的揭發,州公共會計委員會建議斗湖市議會和私營化公司商討特許經營合約,以提高合約繳費。2000年1月18日的商討的結論,是(一)根據1961年地方政府條例37(2)項條文,私營化公司無條件提高特許經營繳費,從每月2萬5000令吉增加到每月3萬2千172令吉;(二)私營化公司需要再度提高特許經營繳費至每月6萬令吉,一旦1982年斗湖市議會泊車條例得以修正;(三)市議會法律事務官員需要在6個月內完成1982年斗湖市議會泊車條例修正案。

2002年8月27日,州地方政府與房屋部批准了上述(一)的特許經營繳費增加。斗湖市議會得以每年從私營化公司處獲得39萬2千544令吉。但是,上述(二)和(三)的條件,廢除1982年斗湖市議會泊車條例,修正成2000年斗湖市議會泊車條例,於2001年5月21日提呈,卻遲遲不獲州地方政府和房屋部通過,因為該部門正在統一全州各地方政府的條例。

截至2010年12月,斗湖市議會泊車條例修正案的提呈,已經10年4個月了!總稽查司報告指出,在這10年4個月的期間,斗湖市議會總共有360萬令吉,因為立法程序緩慢而不能追收!另外,縱然每月2萬5千令吉的繳費增加為每月3萬2千172令吉,每年斗湖市議會從私營化公司可以獲得的39萬2千544令吉。但是,這根本不足夠付還83名泊車管理工作人員總共每年86萬4千7百55令吉的工資!

也就是說,首階段每年節省165萬令吉的私營化泊車項目,在次階段直到目前,斗湖市議會幫忙私營化公司還工人工資,反而要每年倒貼47萬2千221令吉!

行動黨認為,整個斗湖市議會泊車私營化項目,有下列疑團需要有關當局解答:

1. 為什麼首階段好好地可以節省斗湖市議會泊車管理費用,為什麼在次階段的10年期間竟然將「泊車管理工作人員工資需由私營化公司付還」的合約條款撤除?是那一位市議會主席任內,是那一位市議會官員負責和私營化公司商討?這合約條款的撤除,造成市議會在泊車管理費用方面每月入不敷出,從私營化公司拿來的錢不夠還工人薪金。

2. 私營化公司是在怎樣的情況下得到斗湖泊車管理的特許經營?為什麼總稽查司報告評論該公司泊車管理不能令人滿意,其特許經營還是可以每月更新?

3. 為什麼州地方政府和房屋部用了10年時間還不能通過有關泊車條例修正案?360萬令吉的沒有追收費用,是不是由立法緩慢的有關當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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